湖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《湖北省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
各市、州、县档案局,省直有关单位、各高等学校、大型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:
为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,全面提高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(以下简称“企事业单位”)档案管理水平,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的需要,省档案局对《湖北省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》(鄂档规〔2012〕1号)进行了重新修订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企事业单位根据原考评办法获得的“AAA级”、“AA级”、“A级”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,分别对应新考评办法的“省特级”、“省一级”、“省二级”的等级;在有效期满进行复查或申请新的等级时,应按新标准进行评分,重新认定。对医疗卫生、食品药品安全、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等企事业单位进行档案工作考评,还要重点关注档案的可追溯性。
(2004年制定,2007年第一次修订,2009年第二次修订,2012年第三次修订,2016年第四次修订。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,更好地为全省改革和发展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湖北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企业、院校、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事业单位等。
第三条 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(以下简称“考评”)工作坚持统一领导、严格标准、自愿申报、属地考评的原则。
第四条 考评分为省二级、省一级、省特级三个等级。其中,省二级重点突出规范性;省一级重点突出先进性;省特级重点突出示范性。考评一般由低级向高级逐级申报。
第五条 考评采用100分制计分方法。评分以0.5分为单位进行计算,按得分多少确定等级。
第六条 考评的依据和内容按《湖北省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表》(附件1)执行。
三、三年内没有发生档案丢失、被盗、损毁、失泄密、篡改等档案安全事故;
省档案局负责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的考评。
市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档案局负责所辖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考评工作。是否对县(市、区)档案局下放考评权限,由市、州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,并报省档案局备案。
符合条件的单位年初向同级档案局提出考评等级创建计划,各级档案局在审核后及时下达考评计划。
按计划完成自查工作的单位,对照《湖北省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表》进行自查评分,填写《湖北省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申报审批表》(附件2),向同级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。
评审工作由具有考评权限的档案局会同相关主管单位共同组织。一般由3-5人组成评审组。组成人员为:
各单位应按照年初申报计划和拟考评时间,及时完成创建工作。评审工作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完成。
评审通过的单位,由负责考评的档案局在其档案信息网站或相关门户网站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。
各级档案局业务部门将考评结果报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发函确认(见附件3),并在网上公布。
各市、州及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档案局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当年考评确认的情况汇总报省档案局备案(备案表样式见附件4)。
考评有效期为三年。获得相应等级的单位,应在三年有效期满当年提出复查申请,由原评审组织单位组织复查。
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。合格者,由负责复查的档案局发函确认。不合格或到期未申请复查者,其原获得的考评等级自行失效。
省档案局负责对市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一级以上考评情况进行抽查。
市州档案局负责对辖区内具有考评权限的县(市、区)考评情况进行抽查。
抽查发现考评质量、程序不符合标准超过30%的或反映问题突出的地区,取消该档案局的考评资格并限期整改。整改合格后申请恢复其考评资格。被考评单位没有达到相应等级考评标准的,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。
第十二条 各级档案局是考评工作的责任主体,必须“坚持标准、坚持程序、确保质量”,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,不得许愿或提出任何附加条件、不得与创收挂钩和收取任何费用,并实行《廉政告知书》(见附件5)制度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原《湖北省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》(鄂档规〔2012〕1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1.湖北省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表
3.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确认函(样式)
4.湖北省企业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审批备案表